上海哪些狗属于禁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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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名录》,以下 21 种犬科动物被禁止个人饲养(包括拥有、经营): 北京犬、博美犬、蝴蝶犬、巴哥鱼、哈士奇、腊肠犬、萨摩耶德犬、松狮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西高地白梗犬、泰迪熊犬、比格犬、英国斗牛犬、美国可卡犬、法国斗牛犬、日本狆犬、中国沙皮犬、大白熊犬、边境牧羊犬、喜乐蒂犬、阿富汗猎犬等。

还有 43 种重点管理犬只,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每年办理续展手续: 另外,还有 57 种犬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 以上 160 多种犬类中,只有约 80 多种可以在上海落户。

根据规定,这 80 多种可以在上海落户的犬只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

(二)已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防疫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这些可以落户的犬只在饲养时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或者封闭小区内遛狗,遛过的地点必须做好清理工作;

(三)在非封闭小区和村庄养殖观赏犬类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携犬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场所携带的犬只,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五)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应当避开乘客上下车的高峰期,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方式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车; (六)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时,应当采取牵领、怀抱、装袋等方式对犬只进行约束,并应当尽量缩短犬只停留的时间;

(七)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对于违规养犬或不文明养犬行为,警方发现后会第一时间通知爱狗人士去认领,如不在限期内处理,则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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