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狗证在天津市里可以养狗吗?
公民个人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和房产、居住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犬只的看护条件和能力;
(四)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限养犬种、体重的有关规定。
外省市来津的犬只,禁止在本市带入。
携带新生幼犬的居民,应当自购买养犬者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户籍居住地、公安机关签订养犬承诺书,免费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公安部门应当与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办理《天津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明的申请、登记、签发和收缴费用。
《天津养犬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会同兽医部门实施。
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设立住宅和医院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饲养警卫、守卫等工作需要的犬类,犬类不得超过2只,应当符合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办理养犬证。
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带外来犬只进出和饲养。
公安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理犬类管理,并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