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养殖户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饲养宠物,在买卖时如果需要异地经营或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的,应当在经营前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有与宠物饲养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员或者兽医师(士);
有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宠物医院;
有与宠物饲养相适应的动物保健、防疫、防疫消毒、清洗、包装和无害化处理、隔离观察场所、设施和设备。
1、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场、店),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场内兽医卫生防疫机构的设置位置)。 (三)场内兽医卫生防疫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负责人和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和职称情况、专业工作经历等)。 (四)动物防疫消毒、清洗、包装和无害化处理、动物免疫防疫、疫情测报、兽药管理、技术培训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规章制度。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申请设立宠物医院及其分支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察和审批工作。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规定,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发现申办方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通知申办方补报有关材料或限期整改,并在申办方补报或整改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继续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