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流浪狗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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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没有“流浪狗”的概念。中国大陆的狗都是“家犬”(也可以称为宠物犬)。 所谓的流浪狗问题其实就两个问题:

1、遗弃。也就是主人抛弃了宠物狗。

2、走失。狗狗自己出门玩耍,或者跟主人一起出去的时候走丢了。 无论是遗弃还是走失,最终的结果就是这些宠物狗变成了流浪犬。 那么,请问,你问的“流浪狗”是哪一个呢?是刚刚从家里出走还没找到新家的流浪犬?还是在路边徘徊想找主人却又找不到的流浪犬?还是已经被人恶意遗弃的流浪犬?

事实上,除了一些特别恶劣的现象需要法律介入外,对于其他普通的情况我觉得都没必要动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 比如说,狗狗自己出门找玩却迷路了,这种时候狗是违法的吗?显然不违法。那难道要警察来帮它找回主人吗? 又比如说,有的人喜欢狗却不养狗,看见流浪狗觉得可爱就想抱起来亲两把,这种情况下狗是违法的(狂犬病传染)吗?我想应该也不至于违法——要是抱起来亲两口都要被惩罚的话,那人类和狗之间的关系也未免太紧张了一点。 所以,我认为对待“流浪犬”的问题应当这样处理:

1、对被主人故意遗弃的流浪犬,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有毒杀、杀害珍贵动物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利用毁灭证据或强奸等暴力手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个人认为本条罪名应该修改为“非法处置野生动物罪”,因为本罪侵害的对象不是人而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

2、对丢失的宠物犬,其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失,由公安机关发通知寻找失主(有点像被盗以后挂失银行卡的模式)。期间如果该宠物犬伤人或者破坏财产的,由宠物犬的所有人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是由于有关部门不作为致使宠物犬丢失的,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野兽,属于野生的保护动物,它们不属于任何个体的所有权范畴。只要不违法,你可以打它们,可以猎杀它们,但是必须做到自伤自毙——不能人为使它们死亡。否则就要按滥杀保护动物来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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